(2015)琅执字第00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文与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邓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宿松县洲头乡。被执行人: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742号,组织机构代码77284056-0。法定代表人:杨宗林(已故)被执行人:邓慧青,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陈文与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滁琅劳人仲裁字第5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慧青对南谯北路688号(中环国际广场)3幢1单元2203室拥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慧青所有的南谯北路688号(中环国际广场)3幢1单元2203室。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