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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杜与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保字第00090号申请人:汪杜,男,1992年5月12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朱明华,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杜与被申请人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朱明华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汪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明华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