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丽军与赵贺返还彩礼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军,赵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军,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平坊镇平坊村全孝屯。被执行人赵贺,女,1993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平坊镇平坊村小伍队屯。本院在执行王丽军申请执行赵贺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彩礼款2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