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度厚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郭度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区镇长江村。法定代表人:郁全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度厚,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街三委13组。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209号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度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审限到期,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2)张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