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江艺与被告李昕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江艺,李昕烔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491号原告雷江艺,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光永,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昕烔,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江艺与被告李昕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雷江艺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昕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江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江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江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