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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18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翁颖榕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翁颖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18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代表人崔勇。被执行人翁颖榕,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颖榕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276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翁颖榕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隆东里26号201室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有权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