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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谭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石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9915049-0。法定代表人张东铭,公司总经理。被告谭玉林,男,生于1966年3月3日。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