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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兖矿集团邹城恒汇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兖矿集团邹城恒汇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乐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董,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矿集团邹城恒汇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科技工业园1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集团邹城恒汇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接下页)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