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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司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司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现年约47岁左右。申请人司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青海汇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人李某某的工程款90000元暂时停止支付。申请人司某某以本人所有的青H21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青海汇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工程款90000元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英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