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熊远根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远根,李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04号原告熊远根,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永强,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远根与被告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远根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远根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远根撤回对被告李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熊远根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