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25号申请人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波,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生,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太原亚宝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3821476(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出票人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淮安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出票金额2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辉审 判 员  张健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