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陈昌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徐波,陈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21-2号申请人执行人徐波,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陈昌才,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昌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昌才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昌才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存款44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