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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质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质,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蒋某质,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质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质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某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质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