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质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质,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蒋某质,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质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质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某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质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