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詹清金与杨文鸿、连春聆、黄力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清金,杨文鸿,连春聆,黄力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詹清金,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杨文鸿,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连春聆,女,191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力论,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文鸿、连春聆、黄力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杨文鸿、连春聆、黄力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