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经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兰茂彬与兰茂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44号原告:兰茂彬,工人。委托代理人:杨本善,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茂荣,工人。委托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茂彬诉被告兰茂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兰茂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茂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茂彬负担。审 判 长 曹灵杰人民陪审员 于振波人民陪审员 于星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