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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尚传泉与尚如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尚传泉,被执行人:尚如强,申请执行人:尚传泉与被执行人尚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2日审结,该案(2013)泗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尚如强所有的位于泗张镇牛庄村路西住宅,房产一处。(编号为:泗集建(1991)字第08311502212号,尚衍华名下)2.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使用、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5年9月11至2018年9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