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忠义与韩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义,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高忠义,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韩强,男,汉族,无职业,1969年7月31日出生,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忠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485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