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审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西华县残疾联合会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险西华营销部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瑞峰,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冰,该单位劳动服务所所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西华县营销服务部。申请执行人西华县残疾人联合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西华县残联(2014)149号《西华县残疾人联合会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西华县营销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华县残联(2014)149号《西华县残疾人联合会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西华县营销服务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西华县残联(2014)149号《西华县残疾人联合会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 伟审判员 李 康审判员 褚雨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广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