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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许世红、芮明良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许世红,芮明良,周长风,尹桂英,张云,张有国,孙其秀,孙具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陈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作旺,该公司员工。被告:许世红,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芮明良,男,194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周长风,女,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尹桂英,女,66岁,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大许村委会。被告:张云,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有国,男,72岁,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东河行政村大张自然村。被告:孙其秀,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孙具文,男,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世红、芮明良、周长风、尹桂英、张云、张有国、孙其秀、孙具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王 荣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