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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贤与余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贤,余梅,邓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31号原告:杨贤,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余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邓立新,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贤诉被告余梅、邓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贤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杨贤负担。审判员  朱学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