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玉林与何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林,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范玉林,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何红,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何红在中国工商银行的44022540********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