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放与台安县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放,台安县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00063号原告:刘放,男被告:台安县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放与被告台安县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振宝人民陪审员 刘凤和人民陪审员 郭洪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