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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陈彦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陈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彦坤,曾用名陈彦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陈彦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彦坤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陈彦坤退付张涛房屋租赁费70000元的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正在服刑。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倪荣贵代理审判员  慕登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慕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