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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中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