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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胡从深,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从深,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原告,曾经公安机关调解,毫无成效。2013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无实质变化,无和好可能。故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陈某乙答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都有联系,关系尚好,不同意离婚。如离婚,要求原告归还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年××月××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12月26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3)台椒民初字第318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曾经起诉离婚,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而且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债务问题,原告没有认可,无法确认,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