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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吕廷正、吕巳骐与韩海旭、窦成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廷正,吕巳骐,韩海旭,窦成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702-2号原告吕廷正。原告吕巳骐(法定代理人:吕廷正)。被告韩海旭。被告窦成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号。负责人李储杰,经理。案外人吕廷忠。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韩海旭驾驶的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外人吕廷忠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吕廷忠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吕廷忠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