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通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昌文、刘逊(特别授权),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太科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A区703号。法定代表人邵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爱军、杜峥(特别授权),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审 判 员 林文人民陪审员 燕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