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200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2004年8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80年8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余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 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