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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200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2004年8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80年8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余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 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