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阿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绰号“小飞”,无业。2014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1日)。2015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定罪事实: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阿某在其租住的石家庄市铁路5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先后多次容留马某、高某、邱某等人吸食毒品,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阿某实施了以下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1、2014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阿某在其租住的石家庄市铁路5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容留高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2、2014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被告人阿某在其租住的石家庄市铁路5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多次容留马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3、2014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阿某在其租住的石家庄市铁路5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容留高某、邱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4、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阿某在其租住的石家庄市铁路52宿舍3号楼4单元401室,容留马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量刑事实:1、2014年11月7日,在被告人阿某的租住地石家庄铁路52宿舍三号楼四单元401室内,被告人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尿检呈阳性。2、被告人阿某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邱某、马某证言,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