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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新荣与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荣,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李新荣。委托代理人卢天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运平,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0层501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嫦。委托代理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荣诉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荣撤回对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计2411元,由原告李新荣负担。审 判 长  徐祖英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