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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汤宗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77号原告: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2栋2号。法定代表人:陶兆勤,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献峰,男。被告:汤宗胜,男。原告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宗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志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献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宗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塞纳翡翠庄园小区怡景苑11号别墅业主。原告受当涂县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委托,对塞纳翡翠庄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仍拖欠物业管理费12474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2474元。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情况;2、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房屋建筑面积报告一份,证明被告欠物业管理费的事实。被告汤宗胜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庭审查证、认证情况如下: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定。并查明,当涂县物价局当价备(2007)09号对塞纳翡翠庄园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核准备案情况为:别墅每平方米按1.5元/月收取,联排每平方米按1元/月收取,门面房按每平方米按0.5元/月收取。塞纳翡翠庄园小区怡景苑11号是别墅,产权面积为286.79㎡。再查明,本院通过中国邮政EMS法院专递(EY738488471CN)向被告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但其拒绝签收。本院认为:一、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是塞纳翡翠庄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是塞纳翡翠庄园小区怡景苑11号别墅业主。原告与被告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前提下,有权依据当涂县物价局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2474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不当处分,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宗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24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汤宗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