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国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国栋,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301966********,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常郭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31日由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国栋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份,李某想在黄骅市买楼居住,通过王某甲认识了被告人胡国栋,胡国栋对李某谎称其是河北瑞景建安公司黄骅市分公司的经理,正在盛凯大酒店东侧给黄骅镇楼东村开发住宅楼,每平米2700元,有一个楼号可以给李某,让李某买楼。李某听后感觉地理位置等都不错,就想在该楼盘买楼。胡国栋要求李某缴纳110000元的购房定金,并承诺过年后开春动土施工。两年后,胡国栋说的楼东村楼房也没有动工建设,李某向楼东村打听,项目根本没有启动。李某感觉被骗后向胡国栋要钱,胡国栋分三次还给李某30000元,剩其80000元已被胡国栋挥霍,无法归还。2、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胡国栋以做成品油生意,利润大为诱饵,并称这个生意现在已经正常运转,每天都往内蒙拉油,每吨可以赚100元,动员杨某筹钱入股,会按时结算分红。杨某相信胡国栋后,将280000元交给胡国栋。胡国栋将280000元的一部分用于还自己先前的债务,其余大部分挥霍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国栋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国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8月份,李某想在黄骅市买楼居住,通过王某甲认识了被告人胡国栋,胡国栋谎称其是河北瑞景建安公司黄骅市分公司的经理,正在盛凯大酒店东侧给黄骅镇楼东村开发住宅楼,楼价每平米2700元,有一个楼号可以给李某。李某听后感觉地理位置等都不错,就想在该楼盘买楼。胡国栋要求李某缴纳110000元的购房定金,并承诺过年后开春动土施工。但后来过了两年,胡国栋说的楼东村楼房也没有动工建设。李某感觉被骗后向胡国栋要钱,胡国栋分三次退还给李某30000元,剩余80000元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胡国栋的家人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退赔了被害人李某剩余的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国栋供述证实,2011年,其通过朋友引进廊坊的开发商准备开发黄骅市楼东村的楼盘。王某甲听说其要开发黄骅市楼东村的楼盘,他说他想要一套。其说还没开始了,王某甲说怎么也得买。后因钱没有凑齐就把这个指标介绍给李某,其向李某收了楼款110000元。后来因为手续没办好,黄骅市楼东的开发项目搁浅。因为其资金周转困难,所收的110000元用于跑开发楼盘项目的花销,后其陆续退还李某30000元,剩余80000元没有退还李某。2、李某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王某甲认识胡国栋。2011年8月份,王某甲和其说他有个亲戚是开发商,现在给楼东村盖楼,并且是大产权,每平方米2700元,胡国栋给了他一个楼号,王某甲当时没钱买楼想把这个楼号给其,因其和王某甲关系好就相信了,就要了这个楼号。后王某甲领着其和胡国栋见了面,胡国栋当时拿出盖楼的图纸让其看,还告诉其盖楼的位置在盛凯宾馆旁边,年底或年初就动工,并说如果要就先交定金。其当时觉得挺好,就答应了胡国栋,胡国栋让其先交定金110000元,剩余的款等楼盖好后再交。后其在银行取了110000元现金在胡国栋的办公室交给了胡国栋,胡国栋给其出具了上面写着收购房定金110000元的收据。过了几个月其看没有动静就给胡国栋打电话追问,胡国栋说让其再等等,手续还没有办好,结果一直拖了一年多楼还是没有盖。其再找胡国栋,他还是让等,其要求退钱,当时胡国栋同意退钱。后陆续退了30000元,剩余的80000元没有退,其就报警了。3、王某甲证实,2011年的秋天,胡国栋给其打电话说他们公司在盛凯大酒店附近开发了楼盘,他有两个号可以放,并且说可以送给其一个号,其同意要。其问胡国栋买楼交多少钱,胡国栋说第一次交定金十多万元,其没有这么多钱,其问胡国栋可以给朋友吗,他说行亲戚朋友要买找他就行。当时李某想买楼,其就告诉李某其亲戚开发楼盘,每平方米2700元,李某同意,并且说要这个楼号。后其领着李某去了和胡国栋见了面,胡国栋当时拿出盖楼的资质、图纸让其看,胡国栋和李某说如果想买先拿110000元,剩余的款等楼盖好后再交。后其和李某在银行取了110000元现金在胡国栋的办公室交给了胡国栋,胡国栋给李某出具了110000元的收据,胡国栋承诺过年后三月份动工,结果过了半年也没有动工。李某找胡国栋追问,胡国栋说让其再等等,随后楼一直没有盖。李某找胡国栋要求退钱,当时胡国栋同意退钱。后陆续通过其退了30000元,剩余的80000元没有退,李某就报警了。4、刘某甲证实,2012年其担任黄骅市黄骅镇楼东村的党支部书记。胡国栋听说楼东村运作开发楼,主动找其想承揽建筑工程,其告诉他村里确实有这个想法,但是土地等还没有进入程序,是运作,等招标的时候多找几个公司。后来胡国栋又联系廊坊的一个公司,联系人是李晓明,他们把廊坊公司的资质给其看并放在其处。因上级部门没有批准,该项目就搁置了。5、黄骅市黄骅镇楼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盛凯东楼东新楼地基没有出售。另有收据、谅解书等书证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胡国栋以做成品油生意,利润大为诱饵,并称这个生意现在已经正常运转,每天都往内蒙拉油,每吨可以赚100元,动员杨某筹钱入股,会按时结算分红。杨某相信胡国栋后,将280000元交给胡国栋。胡国栋将280000元的一部分用于偿还自己先前的债务,其他大部分己被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某50000元,被告人胡国栋的家人退赔了被害人杨某2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国栋供述证实,2012年8、9月份,杨某和其说想干买卖挣点钱,问其有什么合适的买卖做。其说投资其的柴油生意,其现在正在运作着往内蒙古运柴油,一吨挣100元左右。杨某问其需要投资多少钱,其说最少先投资一车油的钱大约280000元。其还告诉杨某如果不相信,这280000元就算其借的,到时候如果赔了,280000元一分不少还给杨某,杨某同意了。大约十多天杨某就把280000元从建设银行转给了其。其将280000元的一部分用于偿还自己以前的债务,其余部分用于运作拉油事宜的请客送礼了,但是至今拉油的事也没有办成。2、杨某陈述证实,2012年8月14日,其和胡国栋从东北回黄骅,在车上胡国栋和其说他有个买卖往内蒙古包头的煤矿上拉油,一车油40吨需要280000元,一吨挣100元,一天走五车,看其家庭条件差想帮其,并说回黄骅就去包头签合同。胡国栋还说其能拿一车油的钱就算给其一车油挣的钱,拿一半的钱挣钱分一半,并说一个月结一次账,可挣十来万元。2012年8月16日,其给胡国栋建设银行的账户上转账280000元,到9月19日其找胡国栋要钱的时候就找不到他了。3、宋甲证实,2012年8月14日晚,其和杨某、胡国栋在一起吃饭,其听胡国栋说黄骅有人从黄骅往内蒙运柴油很挣钱,他从东北赶回来就是为了签合同做这个事情。然后胡国栋跟杨某说:“往内蒙运油利润很高,现在马上签合同,但是现在就是缺钱,让杨某借给他点钱,以后挣钱了给的钱比借贷的钱要多的多。”杨某说没有那么多钱,看看能筹到多少钱。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其和杨某、胡国栋再在一起吃饭,其问胡国栋运油的生意做的如何,胡国栋说做得很好,运油的车每天都跑,去的时候拉油回来的时候拉煤,是往内蒙的一个煤矿上运油。杨某跟其说给了胡国栋280000元。4、孙某甲证实,其和胡国栋夫妻关系。2011年底,胡国栋与内蒙一个矿上签了一个合同,好像是往哪运柴油。其不知是什么原因胡国栋自从签了合同就一直往内蒙跑,一直也没有给对方供油。另有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成品油销售合同、收条、发还清单、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正在盛凯大酒店东侧给黄骅镇楼东村开发住宅楼,在得到李某信任后,骗取李某现金110000元,后退还30000元;谎称做成品油生意利润大为诱饵,并称该生意正在正常运转,每天都往内蒙拉油,在得到杨某信任后,骗取杨某现金280000元。被告人胡国栋骗取李某、杨某现金共计360000元,诈骗数额巨大,被告胡国栋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国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案发后被告人胡国栋已退赔李某、杨某全部损失,并取得李某、杨某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胡国栋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国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0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五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龚长华审判员 胡建英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肖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