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福顺与被执行人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61号申请人代福顺。被执行人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经理申请人代福顺与被执行人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