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波诉被告段秋生、张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波,段秋生,张丽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3799号原告李红波,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被告段秋生,男,1990年8月8日出生。被告张丽娜,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南水屯居委会***号。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波诉被告段秋生、张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