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景荣与XX、余红枚占有保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石景荣。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余红枚。本院在执行石景荣申请执行XX、余红枚占有保护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立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XX、余红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XX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赔偿了1500元及诉讼费25元,同时将空调排水用硬质水管接长引到合适的地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余红枚对申请人石景荣进行了赔偿并排除了妨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郑 彪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