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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景荣与XX、余红枚占有保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石景荣。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余红枚。本院在执行石景荣申请执行XX、余红枚占有保护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立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XX、余红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XX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赔偿了1500元及诉讼费25元,同时将空调排水用硬质水管接长引到合适的地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余红枚对申请人石景荣进行了赔偿并排除了妨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郑 彪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