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合丰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合丰水晶玻璃有限公司,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431号申请人:重庆合丰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27946-5。法定代表人:戴素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国印,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河泉路9号2幢第1至2层,组织机构代码59795918-4。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合丰水晶玻璃有限公诉与被申请人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合丰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应退燃气费28000元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人戴素芳所有的渝B9KX**号小型轿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合丰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应退燃气费28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戴素芳所有的渝B9KX**号小型轿车。诉前财产保全费3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合丰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