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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雅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下路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叔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雅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下路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19号-2。负责人陈怡,南京雅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下路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战、郝嘉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叔原,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雅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下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雅胜控股集团白下路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叔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雅胜控股集团白下路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雅胜控股集团白下路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雅胜控股集团白下路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雅胜控股集团白下路分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