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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与李尚成、陈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李尚成,陈先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健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2319022-7。代表人狄新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兆祥,该行风险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银翠,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尚成,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先琴,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壁(陈先琴之夫),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陈先琴之夫。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07)旬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以被上诉人陈先琴于2015年9月10日将本案争议房屋交与上诉人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原判第一项陈先琴已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红梅审判员  帅文婷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