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珊珊与被告李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潘某某,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华,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