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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与张怀干、戴秀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张怀干,戴秀玲,射阳县海河镇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徐文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295号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88号。负责人洪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干,射阳县海河镇发达冷冻厂投资人。被告戴秀玲,居民。被告射阳县海河镇发达冷冻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关南东路。投资人张怀干,该厂厂长。被告徐章飞,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投资人。被告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陈洋合海公路北侧。投资人徐章飞,该厂厂长。被告徐文富,居民。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以下简称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与被告张怀干、戴秀玲、射阳县海河镇发达冷冻厂(以下简称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以下简称康得加工厂)、徐文富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安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庄媛、人民陪审员陈祝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发达冷冻厂投资人暨被告张怀干、戴秀玲、被告康得加工厂投资人暨被告徐章飞、徐文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诉称:2013年6月4日,我行与张怀干、戴秀玲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怀干、戴秀玲向我行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29日止,年利率标准14%。同日,我行与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康得加工厂、徐文富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约定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康得加工厂、徐文富为张怀干、戴秀玲借款8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张怀干、戴秀玲借款后偿还部分借款,余款经我行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张怀干、戴秀玲偿还借款86525元及至2014年5月29日止的利息18644.1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1%计算的利息,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康得加工厂、徐文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原告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6月4日张怀干、戴秀玲、徐章飞与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2013年6月4日发达冷冻厂、康得加工厂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各一份;3、2013年6月4日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康得加工厂、徐文富向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各一份;4、2013年6月4日张怀干、戴秀玲向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5、2015年5月10日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与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2015年8月20日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6、贷款欠息清单及欠息凭证各一份。被告张怀干、戴秀玲、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康得加工厂、徐文富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的起诉,被告张怀干、戴秀玲、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康得加工厂、徐文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提供的证据1-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各方对事实无异议部分,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13年6月4日,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作为贷款人与张怀干、戴秀玲作为共同借款人及徐章飞作为担保人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怀干、戴秀玲向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5月29日,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年利率14%,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实行等额本息方式还本付息,每个还款日(具体还款日的确定以贷款人打印的还款计划表为准)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日,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康得加工厂、徐文富分别向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保证对张怀干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在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办理各项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包括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如被担保人不按期偿还,保证人将以全部资产承担担保责任,不受被担保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受被保证人有其他保证、抵押、质押而影响,本保证书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实际形成债务起至被担保人还清结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当日,张怀干、戴秀玲立据向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借款800000元,借款借据上载明:借款年利率14%,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2期,还款计划等额本息。期间,张怀干、戴秀玲未按合同约定在每个还款日等额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4年5月29日,张怀干、戴秀玲尚欠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贷款本金86525.38元、利息18644.10元。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经多次向张怀干、戴秀玲催要尚欠贷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5月10日,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与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561元。本院认为,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与张怀干、戴秀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与徐章飞、发达冷冻厂、康得加工厂、徐文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张怀干、戴秀玲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要求张怀干、戴秀玲归还贷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康得加工厂、徐文富向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出具保证书,自愿为张怀干向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张怀干所欠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怀干、戴秀玲归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借款本金86525元及至2014年5月29日止的利息18644.10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张怀干、戴秀玲支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律师代理费5561元。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张怀干、戴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射阳县海河镇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徐文富对被告张怀干、戴秀玲所欠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535元,由被告张怀干、戴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 红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阴文超附录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