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孔学与被告宋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学,宋鸿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朱孔学,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宋鸿振,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孔学诉被告宋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孔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孔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孔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孔学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刁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