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孔学与被告宋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学,宋鸿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朱孔学,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宋鸿振,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孔学诉被告宋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孔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孔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孔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孔学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刁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