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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6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戎春、林立明、刘向晨、陆双全、高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戎春,林立明,刘向晨,陆双全,高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67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南环路13777号。法定代表人杨连森,董事长。被执行人戎春。被执行人林立明。被执行人刘向晨。被执行人陆双全。被执行人高振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戎春、林立明、刘向晨、陆双全、高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