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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木发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84号原告:陈木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汪董?,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发诉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木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木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木发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易超前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逸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