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XX眼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96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无固定职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XX眼,无固定职业,家住永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眼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被告人XX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刑事部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眼醉酒后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社区晋光路官前路段,无故拿着安全帽砸向被害人宋某的货车,被害人宋某下车欲与其理论,却被被告人XX眼持安全帽砸伤头部,被害人刘小蓉在拉劝过程中也被被告人XX眼持安全帽砸伤右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左颞顶部、右额部及右眼部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被害人刘小蓉右中指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XX眼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刘小蓉的陈述;证人刘远阳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诉请判令被告人XX眼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174.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医疗费23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45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800元。被告人XX眼辩称其愿意按法律规定的数额予以赔偿,但目前其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系农村居民且无固定职业,其受伤后入住晋江市中医院接受治疗,住院3天,共花费医疗费2152.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费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因本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按其提交的有效的医疗费票据计算,为2152.4元;误工费,可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结合其伤情酌定误工期限为15天,并以福建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为1442元;护理费,以福建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按3天计算,为3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福建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3天计算,为9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关于营养费的诉求,因其未能提交相应的鉴定意见及医嘱,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合计为4253.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XX眼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4处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要求赔偿民事诉求合法、有据,但具体赔偿数额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确定。经确定,其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25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XX眼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5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 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