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盐源县盐灶村机砖厂与冷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45号原告:盐源县盐灶村机砖厂。法定代表人:禹绪林。住所地:盐源县盐井镇盐灶村*组。被告:冷志文,男,现年48岁,汉族。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盐源县盐灶村机砖厂与被告冷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源县盐灶村机砖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戴 国 宏审判员 解庭贵人民陪审员李玉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龙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