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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边学成、姚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边学成,姚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号。代表人:韩冬,行长。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法定代表人:边学成,董事长。被告:边学成,住吉林市。被告:姚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边学成、姚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因原告申请查封的库存粮食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故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存放于吉林市正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拍卖粮食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吉林市正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恒山路支行的存款(拍卖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粮食款),账号为×××,冻结金额1100万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限届满时,如当事人需接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