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健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健,赵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58号申请人申健,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航飞,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申健之妻因与被申请人赵航飞驾驶的陕D835**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航飞驾驶的陕D835**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申健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石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娟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