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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伟与张智伟,蒋和强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张智伟,蒋和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刘伟,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智伟,男,汉族,1955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蒋和强,男,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刘伟与张智伟、蒋和强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由刘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