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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林辉与段杏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段杏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00号原告:林辉,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省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杏章,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林辉诉被告段杏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杏章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辉诉称:被告段杏章因购买房屋及做电器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三次向原告借款13万元。2011年6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久拖不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13万元。被告段杏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杏章因购买房屋及做电器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三次向原告借款13万元。2011年6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久拖不予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林辉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被告段杏章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相应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段杏章向原告林辉借款13万元未还属实。被告段杏章应予偿还。原告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段杏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杏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辉借款13万元;驳回原告林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段杏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