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润清,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26号上诉人杨润清。被上诉人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诉人杨润清因不服强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润清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提交诉状时,一审法院诱导上诉人将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改成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结果一审法院却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上诉人最初列明的被告是正确的,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诉请撤销冀唐劳字(2010)第00029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现被告已被撤销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如变更适格被告,可另行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